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荣誉体系,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引导作用,增强教职工的荣誉感、责任感,激励教职工见贤思齐、追求卓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上海财经大学章程》及国家、上海市有关奖励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财经大学校级奖励与部门或条线奖励。本规定所称教职工,是指以校聘方式聘用的各类教职工。
第三条 对教职工进行奖励的原则是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校奖惩管理委员会,作为全校奖励与处分工作的管理机构。委员会成员由校党政领导、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纪委、工会、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校友校董代表组成,人数15-17人,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相关校领导担任。
第五条 校奖惩管理委员会具体职能如下:
(一)校奖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教职工奖励管理规定及教职工行政处分管理规定;
(二)审议学校各类奖励设置申请和相应奖励办法及奖励标准;
(三)审核校级奖励建议获奖名单;
(四)审定奖励处分撤销相关事宜;
(五)审议校内拟处分人员的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条 校奖惩管理委员会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出席三分之二及以上方有效,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过半数为通过,重大事项经委员会讨论过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七条 校奖惩管理委员会下设具体奖励评奖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人选根据各专项奖励办法推选,报校奖惩管理委员会审核,其中“校学术奖”的评审委托学术委员会全权负责,评选结果须报校奖惩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校奖惩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奖惩相关具体事务的落实和推进工作。秘书处设在人事处。
第三章 奖励设置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承担教学、科研、管理或其他任务,爱岗敬业,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表现突出的;
(二)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传播先进文化中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国家赢得荣誉的;
(三)在各项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促进学校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在执行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五)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校内奖励按照奖励颁发单位的不同分为校级奖励与部门或条线奖励。校级奖励是经校奖惩管理委员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批准,以“上海财经大学”或者“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名义颁发的奖励,分校级综合奖、校级专项奖两类。部门或条线奖励是由校内各部门颁发的各类奖励。
第十一条 新设校级奖励应由校奖惩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程序立项,并报校奖惩管理委员会审议,最后报请校党委常委会审批。设立部门奖励的,由部门按程序立项,并报校奖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校级奖励在评选时,原则上同一年度各类奖项获奖者不重复不交叉评选。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奖励评选需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奖励评选单位下发评奖通知;
(二)各单位配合做好评奖传达,并组织内部民主推荐工作。单位内推荐程序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召开推荐会、投票、公示等程序,并按照相应要求上报推荐人选;
(三)学校奖励评选单位根据具体奖项奖励办法组织评选工作,确定候选名单。其中校级奖励应由具体奖励评奖工作小组审议并推荐候选人,并报校奖惩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建议获奖名单;
(四)校级奖励结果须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五)奖励审批通过后,由奖励评选单位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奖励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奖励者,并记入档案。
第五章 奖励撤销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原申报单位报校奖惩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或部门奖审批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撤销奖励。
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骗取奖励的;
违反奖励申请和审批程序的;
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应当撤销奖励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教职工的奖励被撤销后,校奖惩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或部门奖审批单位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追回奖金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生效后,以往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财经大学
二〇一六年三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