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快学校鲜明财经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建设步伐,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用“四有好老师”标准、“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和“四个服务”等要求统领教师成长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是对经调查、认定存在本办法规定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严管与厚爱、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教育教职工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财经大学全体在岗在编教职工。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以上海财经大学名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部门自聘等人员以及上海财经大学拟选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下统称“教职工”)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五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严禁下列师德失范行为:
(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等言行的;
(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通过网络、报刊、书籍等,或者利用课堂、论坛、讲座等方式发表、传播错误观点,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擅自兼职兼薪并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致使师生安全面临危险的;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猥亵、侮辱、虐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八)利用学生谋取私利或从事与人才培养无关活动的;
(九)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篡改、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买卖、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
(十)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导师遴选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二)在招生、考试、研究生推免、学生推优评奖、就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十三)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的;
(十四)参加由学生或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 学校思政与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工作。
思政与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不少于十一人,任期三年,一般由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工会、教师工作部(人才办)、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学术委员会等相关责任部门和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委员会主席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委员人选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名,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部门与组织负责人委员任职期间职务等变动时,自动替补调整。思政与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与处理遵循以下程序:
(一)发现教职工有师德失范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线索、材料的,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初步调查,并向思政与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初步调查报告。
(二)思政与师德建设委员会在收到初步调查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其中,教育教学活动(包括招生、考试)中的师德失范行为,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查;科研和学术活动中的师德失范行为,由科研处核查;兼职兼薪影响本职工作的师德失范行为,由人事处核查;其他师德失范行为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核查。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核查结果报告及相关材料的汇总工作。
(三)思政与师德建设委员会在收到核查结果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对是否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认定,提出认定结论报告。
(四)经认定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师德失范行为的,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当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报请有关组织或机构依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校党委在作出审定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五)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职工,或者委托教职工所在单位书面送达教职工。
第八条 在师德失范行为审查认定工作中,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九条 在调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并尊重被调查对象的隐私权。
第十条 有关师德失范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应当做好存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在师德失范处理处分执行期满后,由本人提出解除处理处分申请;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经学校思政与师德建设委员会审定,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可解除该处理处分决定。处理处分决定和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经思政与师德建设委员会认定,教职工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师德失范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或者组织依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处分,并自决定生效之日起取消其下列资格:
(一)参与评奖评优资格;
(二)参与职务(职称)评审、晋职、晋级资格;
(三)各级各类专家推荐资格;
(四)学科带头人、学科领军人物及各类人才计划推荐或干部选拔资格;
(五)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六)进修、访学、学术休假资格;
(七)本科生、研究生导师遴选资格。
情节严重的,除取消上述资格外,相关部门或者组织可以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理或处分:
(一)暂停招生、暂停聘任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二)停发校内岗位津贴;
(三)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等级,或者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党政职务;
(四)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开除;
(五)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拟选聘的教职工、博士后,被认定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师德失范行为的,取消其兼职聘用关系、访学进修资格、勒令退站或者终止引进选聘、进站程序。
第十四条 上述第十二条取消资格处理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且一般不少于其他党纪政纪处分期限。
第十五条 教职工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诉。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学校思政与师德建设委员会的作用,健全完善学校党委主导、学院(所部)党组织主体、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分工落实、教职工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切实将师德师风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
第十八条 对发现教职工违反师德的情况或收到举报线索、材料,相关单位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的,严肃追究单位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学院(所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学校对各基层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离退休教职工等其他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才工作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财经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 校内公开 2019年11月12日印发


